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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照林、文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照林,文多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922民初1861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210420356。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该公司支行行长。被告:刘照林,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文多芬,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照林、文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 伟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欣(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