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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唐美庄与湘潭伊兰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庄,湘潭伊兰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521号原告:唐美庄,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湘潭伊兰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腊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回族。原告唐美庄与被告湘潭伊兰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唐美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美庄负担。审 判 员  陶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芳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