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瑛与高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瑛,高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4民初809号原告:夏瑛,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高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夏瑛诉被告高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瑛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通知原告夏瑛于2017年7月15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夏瑛未缴纳,应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瑛承担。审判员 杜新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