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静与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4030号原告:张静,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固原市。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警民路。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0元,月利率2%;2016年7月21日,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清偿。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审查,被告固原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及多名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张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