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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卫建波与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建波,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907号原告:卫建波,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方建国饭店一楼售楼部。法定代表人:田冰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建波与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