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智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洋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智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洋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167号原告:重庆智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43956G。法定代表人:罗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女,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男,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洋城,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洋城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智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智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智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智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