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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舒庭六与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庭六,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48号原告:舒庭六,女,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住所地瓦市镇新街30号。负责人:涂玉强,主任。原告舒庭六与被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市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舒庭六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庭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庭六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舒庭六负担。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