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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阚金菊与翟慎义、翟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金菊,翟慎义,翟文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13号原告:阚金菊,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翟慎义,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翟文强,男,成年,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金菊诉被告翟慎义、翟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的鲁C×××××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鲁C×××××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