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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郑小莉、黄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莉,黄才,甘毅,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郑小莉,女,壮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黄才,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甘毅,女,壮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鑫。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郑小莉、黄才、甘毅申请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郑小莉、黄才、甘毅执行款179413.6元,承担执行费25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179413.6元及执行费2591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仲进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