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鑫装饰商行与李卿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鑫装饰商行,李卿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3037号原告:华鑫装饰商行,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水木清华7栋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6MA35XWUK9Y。经营者:仁锦程。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610663849。被告:李卿弘。本院于2016年11月日立案受理原告华鑫装饰商行与被告李卿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卿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华鑫装饰商行诉称:原告系从事五金配件等装饰装修材料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期间,被告因承接人民路某工地、九龙世纪城某工地窗户制作安装业务,向原告购买了铝合金等用于制作窗户的原材料,但被告未支付全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民路某工地材料款10000元,尚欠九龙世纪城某工地材料款1977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7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欠款次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卿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五金配件、铝塑配件批发、零售。2015年被告因工地施工从原告处购买部分建筑材料,并于2015年10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华鑫配件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备注:人民路工地配件款”;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配件华鑫店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柒拾元整(¥19770元)。备注九龙世纪城工地配件欠款到2015.10.30号止,已全部对清楚。”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卿弘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97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83元,由被告李卿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