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新津县雅典娜商务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津县雅典娜商务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津县雅典娜商务会所,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负责人:王宏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上诉人新津县雅典娜商务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上诉人新津县雅典娜商务会所送达了《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告知上诉人新津县雅典娜商务会所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新津县雅典娜商务会所签收该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津县雅典娜商务会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冬梅审判员  李晓彬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