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明贤、彭子义与被执行人杨欣婚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恢1691号申请执行人彭明贤,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彭子义,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杨欣,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杨欣2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吴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童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