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齐艺喆与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艺喆,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428号原告:齐艺喆,女,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新,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原告齐艺喆母亲。被告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法定代表人:陈晓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媚,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系被告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主管。原告齐艺喆与被告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齐艺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艺喆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齐艺喆承担。审 判 长 陈善文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鹤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