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与王城波、王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王城波,王建江,沈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622号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秀山路农贸市场综合大楼。主要负责人:郑国芬,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城波,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王建江,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沈晓峰,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与被告王城波、王建江、沈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应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