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荣花、李贤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荣花,李贤光,王宁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荣花,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亮,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豪团,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贤光,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宁鹤,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403号。主要负责人:龙易培,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口岸小区。主要负责人:甘静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荣花因与被申请人李贤光、王宁鹤,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荣花申请再审称,原判在李贤光不主张王宁鹤与李荣花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未经法庭调查,认定王宁鹤与李荣花存在雇佣关系,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判,驳回李贤光关于不足部分由王宁鹤、李荣花共同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都邦保险公司答辩意见:都邦保险公司已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了赔付义务。如果王宁鹤不是李荣花雇请的司机,都邦公司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应针对生效裁决已决事项提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浔民桂08**民初字4925号民事判决,认定王宁鹤驾驶李荣花所有的桂R×××××号中型普通货车与李贤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王宁鹤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宁鹤为李荣花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期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李荣花承担。对事故造成李贤光的经济损失,原判根据肇事车辆投保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判决由都邦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保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给李贤光。因李贤光的经济损失在保险赔款中已得到赔偿,李荣花无需再进行赔偿,原判判决驳回李贤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判并无要求李荣花赔偿李贤光经济损失之判项。原判关于王宁鹤与李荣花存在雇佣关系的表述,不是认定该两人关系的唯一凭证,也未对李荣花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李荣花对原判没有裁决的事项申请再审,超出了再审申请范围。综上,李荣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荣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