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晓龙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龙,吴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龙,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吴仲超,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李晓龙与吴仲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依法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0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吴仲超。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2、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责任范围:吴仲超作为债务人,就上述债务向李晓龙承担清偿责任。权利人李晓龙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仲超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天伦锦城小区6-7-1101号房产与车牌号为×××、×××的车辆,吴仲超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吴仲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晓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仲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2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