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仕忠与马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仕忠,马开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2民初815号原告:冯仕忠,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开才,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冯仕忠诉被告马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冯仕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马开才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马开才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冯仕忠与被告马开才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马开才在2016年期间因生活需要,陆续向原告冯仕忠借款共计60000元,现经原告冯仕忠多次催讨,被告马开才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予归还。被告马开才辩称,实际借款是48000元,另外12000元收到了,是原告冯仕忠夫人在我生病时赠送给我的。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不同于现实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冯仕忠与被告马开才是朋友关系,被告马开才在2016年期间因生活需要,陆续向原告冯仕忠借款共计60000元。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开才向原告冯仕忠借款60000元,该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所以,原告冯仕忠要求与被告马开才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马开才抗辩认为其中18000元是原告冯仕忠的夫人赠予的事实,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开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仕忠偿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由被告马开才负担。被告马开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诉讼费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作培人民陪审员  吕业斌人民陪审员  洪瑞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赖 滢书 记 员  何惠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