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晓鹏、崔文华等与梁宏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577号原告崔晓鹏,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原告崔文华,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梁宏友,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原告崔文华、崔晓鹏与被告梁宏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崔文华、崔晓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华、崔晓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华、崔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崔文华、崔晓鹏负担。审判员  甘玉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