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晓林、唐敏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林,唐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林,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唐敏丽,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王晓林与唐敏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0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敏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晓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王晓林与唐敏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唐敏丽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晓林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星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