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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晓林、唐敏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林,唐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林,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唐敏丽,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王晓林与唐敏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0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敏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晓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王晓林与唐敏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唐敏丽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晓林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星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