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遵福诉邵立军、迟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遵福,邵立军,迟洪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851号原告:李遵福,男,1985年7月30日生,满族,农民。被告:邵立军,男,1969年11月21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迟洪香,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遵福诉被告邵立军、迟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遵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