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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淑侠与姚洋、姚兴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侠,姚洋,姚兴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94号原告:王淑侠,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洋,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姚兴德,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侠与被告姚洋、姚兴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淑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及邮寄费84.00元由王淑侠负担,返还王淑侠案件受理费250.00元及邮寄费84.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