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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志华与陈某、陈黄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华,陈某,陈黄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962号原告:胡志华,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某,女,200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黄均,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胡志华与被告陈某、陈黄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志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未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