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8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仲梅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梅,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8753号原告:张仲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退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张仲梅之姐。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0000261155),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5081-10室。法定代表人:范敏,董事长。原告张仲梅与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旅行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仲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携程旅行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仲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票款85元,并加倍赔偿损失500元,共计5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0日,张仲梅委托其姐张燕梅在网上购票,张燕梅于当日在携程旅行网购买了北京月季洲际大会网络普通票并交给原告一张,票价85元。换取纸质门票进入月季主题公园后,发现月季博物馆大门紧闭,门上贴一告示:温馨提示下周一、二(30、31日)因设备检修闭馆。张仲梅认为携程旅行社存在欺诈,原因如下:一是携程旅行社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张燕梅在携程旅行网并未看到携程旅行社的任何信息,一直以为是和携程旅行网进行的交易,直到看到发票时才得知是和携程旅行社进行的交易;二是携程旅行社隐瞒月季博物馆5月30、31日闭馆的真实情况。北京月季洲际大会景区在月季博物馆5月30日、31日闭馆的前一周,就已经张贴了闭馆公告,携程旅行社应该在网站同步公告闭馆情况。故原告张仲梅诉至法院。被告携程旅行社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一是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具体细化为网络代订服务纠纷,被告已按照法律要求披露了门票供应商主体相关信息即月季大会主办方,是否露名,并不影响原告与此门票有关权利的行使,原告也已通过从被告处购买门票成功入园。所以,原告并无任何欺诈。原告证据三中列明的其他旅游产品与本案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具可比性。二是月季博物馆闭馆系景区自身的调整及检修行为,景区并未提前告知被告,被告无法做到网站同步,故被告也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月季博物馆闭馆的原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为设备检修,该设备检修并非常规例行检查,被告更不可能知晓这一情况。原告所购门票后面注意事项也列明,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园区、展馆开放时间和活动安排,或采取临时限制入园措施。说明景区已经对不可预估的突发情况向原告有个提前告知和提醒。三是月季博物馆仅仅是月季洲际大会众多内容中的一项,原告不能单凭自己主观上的判断或者依据某些媒体的宣传来直接断定这张门票的价值分布,即,虽然博物馆因设备检修闭馆,但仍可以继续享受园区内的其他景点服务。原告自己因为月季博物馆闭馆而放弃其他展区的游览,被告认为系原告自愿放弃。原则上被告没有过错,但作为一个旅游服务企业,在原告投诉相关情况后,被告也愿意退还全部门票费用作为补偿,但不同意其余诉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0日,张仲梅通过携程旅行网网站购买北京月季洲际大会门票一张,票价85元,该门票含月季博物馆在内共15个特色展区。携程旅行社开具了旅游服务费发票一张,发票上购买方为张仲梅。门票背面注意事项包括:请遵守大会的相关规定,遵从工作人员的现场指导。如遇特殊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调整园区、展馆开放时间和活动安排,或采取临时限制入园措施。当日,张仲梅持门票进入月季主题园后,因月季博物馆设备检修闭馆,无法参观月季博物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门票、发票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仲梅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北京月季洲际大会门票一张,携程旅行社开具了发票,张仲梅与携程旅行社形成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张仲梅称携程旅行社在网页上没有标记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使其确信是携程旅行网在提供北京月季洲际大会门票服务,才在携程旅行社网页上下了购票订单,后因携程旅行社没有告知其月季博物馆当日闭馆,致使其无法参观游览月季博物馆,携程旅行社在向其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的意见,本院认为,携程旅行社仅是旅游门票的网络代理销售商,其在网页上是否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且张仲梅通过在网页上下购票订单并获得电子门票凭证码,持电子门票凭证码换取纸质票后能够进入北京月季洲际大会景区,故张仲梅购买北京月季洲际大会门票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双方之间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张仲梅进入景区后,因月季博物馆闭馆,无法参观月季博物馆。但因携程旅行社并非北京月季洲际大会的运营方,无法提前预知该景区场馆检修关闭情况,且该门票包含多个景点和展区,月季博物馆并非唯一景点,门票背面注意事项中也提示消费者如遇特殊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调整园区、展馆开放时间和活动安排或采取临时限制入园措施,故携程旅行社不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不存在欺诈行为。张仲梅要求携程旅行社退还票款85元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携程旅行社自愿退还张仲梅85元的意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携程旅行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仲梅款项85元;二、驳回张仲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仲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