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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国英与章钴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英,章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异7号案外人:陶涛,女,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谢国英,女,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章钴德,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谢国英与章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陶涛于2017年7月3日对本院查封其位于绍兴市和宜春市多套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陶涛称,本案所涉债务由债权转让形成,未通知到异议人,对异议人不发生效力;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章钴德配偶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因此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3)樟执字第21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陶涛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