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良友与徐声铭、苏仁忠督促程序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友,徐声铭,苏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32号申请执行人:黄良友,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声铭,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仁忠,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良友与徐声铭、苏仁忠督促程序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良友要求被执行人徐声铭、苏仁忠给付货款18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支付令申请费90元、执行费182.3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