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琼林与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琼林,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庆华,吴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372号原告:卢琼林,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南路三华宏泰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林颖,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庆华,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森华,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卢琼林与被告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庆华、吴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卢琼林诉称,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3500000元本金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条约定利息(1.7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1月5日向卢琼林借款1000000元,2012年1月13日向卢琼林借款3000000元,共借款4000000元,此后被告于2014年10月5日归还500000元。后因被告一时无力偿还,故于2016年3月1日向卢琼林出具《借款还款协议书》并且承诺剩余3500000元于2017年1月之前还清,约定利息按1.7分计算,但被告并未按《借款还款协议书》还款,经卢琼林多次催讨至今无果。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卢琼林起诉该公司没有根据,该公司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2.借款人是吴庆华、林颖、吴森华;3.吴森华为新加坡籍华人,按规定应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森华系新加坡籍华人,被告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吴森华的护照及外国人就业证、许可证予以证明,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能证明吴森华的身份情况。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福建安泰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梅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