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伟与张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张河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124号原告:田伟,男,土家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河芬,女,土家族,1985年09月10日出生,住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诉被告张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田伟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其既未申请诉讼费的缓交或免交,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视为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绪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