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丽丽、曾富强等与刘盛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丽,曾富强,刘盛始,温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915号原告:曾丽丽,女,1984年4月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曾富强,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嘉宝,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盛始,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温小妹,女,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丽丽、曾富强诉被告刘盛始、温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丽丽、曾富强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丽丽、曾富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丽丽、曾富强负担。审判员 林显驹二O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