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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复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瑞章与朴正根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章,朴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复51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瑞章,男。被执行人:朴正根,男。复议申请人赵瑞章不服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章与被执行人朴正根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吉0221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瑞章的强制执行申请。赵瑞章对该裁定不服,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裁定,恢复执行。永吉县人民法院查明,(2000)永执字第489号执行卷宗中2003年12月1日法院办案人员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的谈话记录已明确了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法院将本金执行完毕后告知申请执行人利息就不执行了。申请人表示同意,并于当日收取执行款3650元,并在收条上表示本案执行完毕。卷宗的谈话笔录及执行款收条均有申请执行人签字。永吉县人民法院认为,从执行卷宗材料反映,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谈话记录和收到全部执行款收条上所体现的本案执行完毕,应视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可以定为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作出(2017)吉0221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合法正确。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瑞章的异议申请。赵瑞章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执恢2号执行裁定,恢复对被执行人朴正根的执行。事实和理由:现被执行人朴正根仍然欠申请人执行款500元及从1998年1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所以被申请人朴正根拖欠申请人的执行款,并未执行完毕。法院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错误,并没有相关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依据(2000)永执字第489号执行案件卷宗中《收条》上的内容即:“今收到法院转执行款叁仟陆佰伍拾元整。本案执行完毕。收款人赵瑞章”,能够确认赵瑞章申请执行朴正根债务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因此,赵瑞章再次申请法院进行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瑞章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赵瑞章的复议申请,维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赵   雅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