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湖北江维食品有限公司、荆州市天地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湖北江维食品有限公司,荆州市天地肥业有限公司,李志明,梁景新,李群辉,刘时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4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负责人:吕辉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请求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江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资市镇江资路。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被告:荆州市天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资市镇黄场村。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被告:李志明,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梁景新,女,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李群辉,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刘时武,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诉被告湖北江维食品有限公司、荆州市天地肥业有限公司、李志明、梁景新、李群辉、刘时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年7月1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以与被告湖北江维食品有限公司、荆州市天地肥业有限公司、李志明、梁景新、李群辉、刘时武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撤诉。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义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