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宫引侠与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引侠,王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298号原告:宫引侠,系凤翔县西村租赁站业主。被告:王辉。原告宫引侠与被告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在公安机关查询,凤翔县某某某镇某某村12组无王辉公民信息,依照起诉的出生时间即1966年6月12日查询亦无王辉公民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宫引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伟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