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世力与何珺、余东凡、王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力,何珺,余东凡,王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543-2号原告:李世力,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何珺,男,199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余东凡,女,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应军,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力诉被告何珺、余东凡、王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应军所有的皖PXXX**广汽传祺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