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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世力与何珺、余东凡、王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力,何珺,余东凡,王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543-2号原告:李世力,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何珺,男,199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余东凡,女,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应军,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力诉被告何珺、余东凡、王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应军所有的皖PXXX**广汽传祺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