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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联兴、傅兴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联兴,傅兴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3016号申请执行人:刘联兴,男,1959年08月11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傅兴沐,男,1983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联兴与被执行人傅兴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联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6民特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森(代)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