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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唐和平与马孝林、唐清红、马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平,马孝林,唐清红,马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794号原告:唐和平,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君,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孝林,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唐清红,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马叶玲,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和平与被告马孝林、唐清红、马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和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和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