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官满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官满义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4422号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梁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满义,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佐,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满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3月18日解除;二、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3216.9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仲裁称其自2004年1月到原告处工作,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仲裁裁决以工龄补贴数额均为60的倍数认定工作起始时间错误。另外,自2016年3月18日起,原告被迫停产至今,被告已经自动离职再未提供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12日解除和依据1785.92元计算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官满义辩称,仲裁裁决正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满义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12日解除;二、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给被告官满义经济补偿金21431.04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为被告官满义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