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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彬、刘桂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彬,刘桂婷,黄双龙,黄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志彬,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桂婷,女,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黄双龙,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鉴清,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彬、刘桂婷、黄双龙、黄鉴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9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志彬、黄双龙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