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舒乾碧与李吉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乾碧,李吉学,杨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舒乾碧,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吉学,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亚东,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舒乾碧申请执行李吉学、杨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6)渝0111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乾碧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舒乾碧申请执行李吉学、杨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