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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清江与彭清春、杨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清江,彭清春,杨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277号原告:彭清江,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彭清春,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杨有利,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彭清江与被告彭清春、杨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二被告已将此款偿还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清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