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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范 霄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