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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5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路某某院某区5号楼20302号。2017年3月19日被抓获,3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某某南路华东万锦商城地下一层超市,乘被害人冯某某购物不备,从其上衣左侧口袋中盗窃人民币620元,当场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巡逻便衣民警发现并抓获,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被害人冯某某陈述,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及照片说明,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监控说明及监控截图照片说明,强制隔离戒毒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作案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