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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催15号申请人深圳市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明路1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1层3111室。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静,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人深圳市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7月1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7000513200362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沈阳德邦仪器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1×××08,付款行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出票日期2017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7日,背书人北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手)深圳市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最后一手),持票人即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七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