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20郎红兵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红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红兵,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句容经济开发区。2006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5月21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6月9日因赌博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24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3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24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993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0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8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红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红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郎红兵先后8次在句容市黄梅镇黄梅新村其经营的美味居饭店、句容经济开发区其租住的世贸花园A1幢1502室等地容留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红兵在句容市黄梅镇黄梅新村其经营的美味居饭店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2、2017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红兵在句容市黄梅镇黄梅新村其经营的美味居饭店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3、2017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红兵在句容市黄梅镇黄梅新村其经营的美味居饭店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4、2017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红兵在句容市黄梅镇黄梅新村其经营的美味居饭店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5、2017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红兵在句容市黄梅镇黄梅新村其经营的美味居饭店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6、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郎红兵在其租住的句容经济开发区世贸花园A1幢1502室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7、2017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郎红兵在其租住的句容经济开发区世贸花园A1幢1502室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8、2017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郎红兵在句容经济开发区百鹤陵公墓附近其自己的苏A×××××号小型轿车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1次。2017年5月,被告人郎红兵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郎红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郎红兵的供述;证人陈某、郎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安置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等;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红兵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红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郎红兵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红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