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云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云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29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法定代表人:朱少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寅,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云贤,女,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杨云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被告杨云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