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与冉红林马培良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马培良,罗光富,冉红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773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86844935。法定代表人:谭菲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群,该公司监事,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培良,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罗光富,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红林,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培良、罗光富、冉红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0元,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谭氏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