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何青兰与王安贵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青兰,王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何青兰,女,生于1941年1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安贵,男,生于1938年9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青兰与被执行人王安贵扶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执行款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青兰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