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崔长江、李浩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长江,李浩铭,杨惠芬,吕家昆,李江,杨芳,解绍俐,张玉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长江,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商业街江东花园鸣翠园18栋2单元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浩铭,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裕康花园C1栋11号码。委托代理人刘俊波、吴海云,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芬,女,汉族,1961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三市街89号1幢6单元602室,委托代理人王博,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吕家昆,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审被告李江,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一审被告杨芳,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一审被告解绍俐,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一审被告张玉琳,女,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昆明市。上诉人崔长江、李浩铭因与被上诉人杨惠芬、一审被告吕家昆、李江、杨芳、解绍俐、张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7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长江、李浩铭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95元,由上诉人崔长江、李浩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冯 辉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