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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允庆与被告吕小发、沈阳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允庆,吕小发,沈阳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963号原告:宋允庆。被告:吕小发。被告:沈阳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成。原告宋允庆与被告吕小发、沈阳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允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吕小发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分批借款8800000元。被告沈阳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本公司开发的房产作为抵押为被告吕小发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吕小发归还了3800000元,尚欠原告5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且已经被经常居住地��民法院受理。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允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青山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