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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徐文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徐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26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凌波路68号。诉讼代表人: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被执行人:徐文勇,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关于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徐文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22164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因邮寄送达无法实现,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公告送达,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张贴于被执行人住处。3、本院向高邮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徐文勇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邮市琵琶东路瑞和阳光城玫瑰苑2幢2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已处置完毕,处置金额为80万元,该80万元由抵押权完全受偿,本案未得到清偿。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文勇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等失信惩戒措施。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本人正在服刑,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黄 政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