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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鲁顺、王凤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顺,王凤君,张丽芬,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诗,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君,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芬,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631。法定代表人:卢聪,总经理。上诉人鲁顺因与上诉人王凤君、张丽芬、原审第三人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9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鲁顺就房屋差价损失部分提出房屋价格评估鉴定申请,该申请对本案的实体结果有重要影响,故发回重审,启动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9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3元,退还上诉人鲁顺8641元,退还上诉人王凤君、张丽芬1732元。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