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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廷新与张德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廷新,张德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95号原告:宋廷新,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德禄,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宋廷新与被告张德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宋廷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廷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宋廷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