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廷新与张德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廷新,张德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995号原告:宋廷新,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德禄,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宋廷新与被告张德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宋廷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廷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宋廷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自